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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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住龍潭被告甲○○住桃園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0五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三八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本庭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因被告尚有爭執,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曾正耀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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