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起訴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起訴書記載為 沈鴻貞 )被訴明知 農強 未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與告發人乙○○至新竹縣○○鄉○○路○○○巷○○號與之發生爭執及肢體上之接觸,竟意圖使農強受刑事處分,而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提出傷害告訴,嗣經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云云。惟查,被告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死亡,此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中市北屯戶字第九二00八二九號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