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相對人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劉德財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六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三百零四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百四十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零二元││├───────────┼──────────────┼───────────┤│合計│八千七百四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