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