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24號聲請人 金佳穎 相對人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或同等值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家事訴訟事件之保全程序,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為假扣押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10分之1,民事訴訴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聲請人長期為家管照顧兩造之未成年子女,收入不豐,相對人則從事博奕遊戲程式工程師,婚後收入至少新臺幣(下同)數千萬元。債務人多年來對聲請人精神暴力,並於民國112年7月4日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徒手推倒聲請人,聲請人已依法聲請保護令,並向本院訴請離婚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300萬元,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家調字第1270號審理中,可認聲請人因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對相對人有債權。又相對人於112年初即不斷要求聲請人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表示若聲請人要起訴,相對人帳面上的財產很低,相對人更會脫產至美國並把錢花光,讓聲請人一毛也拿不到等語,相對人顯有脫產之虞,如未能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日後恐將難以執行,爰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2,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一)兩造係夫妻,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由本院以112年度家調字第1270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之金額為300萬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92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對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已提出釋明。
(二)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對話之錄音檔案及譯文為證,且依檔案內容,可見相對人確曾於兩造商談離婚事宜時表示「妳要打官司,那妳就會什麼都沒有」、「妳不同意的話我就會開始操作我的手法了,那到最後妳就會真正拿更少」、「平分妳其實分不到什麼,因為我帳戶上面的財產很低」等語;經聲請人表示美國的財產也可追查、相對人的中國信託裡面有1,000多、2,000(萬)、相對人有暗款放在保險也可查到後,相對人則表示「我假如一打出來,我直接丟去美國就好了」、「妳沒辦法動,我現在就打去美國,妳就去追啊,我一次就把它全部花光就好了,就追啊,就是追啊,然後又怎麼樣?又拿不回來」、「妳要這樣做嗎?等到離婚前的時候我就把錢打去」等語,衡情將名下資產變現或轉移至國外,屬債務人常見之脫產方法,且因國外資金調查取證之困難,恐將致債權人日後難以追查並為強制執行,依一般社會通念,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大概相信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既已釋明相對人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已符合上揭假扣押之要件甚明,而其以上之釋明,雖或有未足之處,然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供擔保足以補之,是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惟就准許假扣押之範圍部分,本院審酌保全程序係在保全本案請求將來之執行,而聲請人之本案請求既僅聲明請求300萬元,假扣押之範圍自應以此為限,以免過度限制相對人之財產權,聲請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所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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