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184號聲請人 李澤民
李欣怡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0號0樓聲請人 鍾沛希
鍾唯希
共同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0號3樓共同法定代理人 鍾丞原
李欣怡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0號0樓被繼承人 李惜 (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澤民、李欣怡、鍾沛希、鍾唯希分別係被繼承人 李惜之 孫輩、 曾孫輩 ,被繼承人李惜於民國113年8月1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李澤民、李欣怡、鍾沛希、鍾唯希分別係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1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除子輩 李耀宗 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子輩 李素麗 於另案113年度司繼字第3245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准予備查外,尚有子輩 李耀三 未拋棄繼承即於113年9月19日死亡,另有代位繼承人 李孫斌 (被代位繼承人 李素禎 )於113年度司繼字第3524號陳報遺產清冊,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李耀三及李素禎之代位繼承人李孫斌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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