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0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曾川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川勝於民國111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12日止累計634,955元正未給付,其中621,057元為本金;13,19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曾川勝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12日止累計395,943元正未給付,其中386,617元為本金;8,579元為利息;7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004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1057元曾川勝自民國112年07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86617元曾川勝自民國112年07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