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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