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茂晟 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二關於發票日「941125」之記載應更正為「9511
2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八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