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
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