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補字第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005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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