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原告 順瀧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溪石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富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玉成 被告 陳德全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原告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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