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符云 上列上訴人及原審被告汨橙農產有限公司、 吳建岧 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而觀原判決
主文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萬1,7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70萬1,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