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案雖經本院判決,惟公訴人之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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