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IVX6Q6L12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四││高││高│││同│││││期月││雄│毒8│雄│簡0│││││││徒│6│地│偵4│地│0│21│││8││品│刑││檢│9│院│雄6││上│││││││署│││1│││││├──┼──┼────┼──┼─────┼─┼───┼────┼─┼───┼────┤│竊│有二│9│苗││臺│││同│││││期年││栗│7│中│上7│││││││徒四│至│地│偵9│高│1│3│││3││盜│刑月││檢│6│分│易5││上││││││67│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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