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C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1│台│3││台│3││執緝││公│期││南│9│中│上6││中│上6││93號││共│徒│4│投│偵2│高│7│9│高│7││││危│刑││地│2│分│訴1││分│訴1││││險│六││檢││院│││院││││││月│││││││││││├──┼──┼────┼──┼───┼─┼───┼────┼─┼───┼────┼───┤││有│││9│台│8││台│8││執緝││恐│期││南│3│中│上1││中│上1││09號││嚇│徒│7│投│偵9│高│4││高│4││││取│刑││地│3│分│訴1││分│訴1││││財│一││檢││院│││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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