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