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九四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六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七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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