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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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理由欄第一行所載民國八十九年,應更正為民國八十七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有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理由欄第一行所載民國八十九年係民國八十七年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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