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圓壹佰零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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