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聲請人 黃永金 代理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陳思銘葉雲特賴似蘭 間損害賠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3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叁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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