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樹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羅樹花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經查,被告羅樹花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如
主文所示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有誤寫之情事,然此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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