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9,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52,183元,應再補繳26,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