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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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19號聲請人 陳義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子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票據號碼CH582259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民國
100年8月23日陳報狀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16,731,532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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