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1號抗告人 黃永金 兼代理人 佟大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陳思銘 、 葉雲特 、 賴似蘭 間損害賠償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方彬彬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