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 楊受崇
楊文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8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