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姚國華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