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