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2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2人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11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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