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抗告人乙○○相對人巨德化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進生 人2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