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聰明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2,15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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