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陶俐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姓屋主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二、提出上開第一項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提出補正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址之調解聲請狀,並附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