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志清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偉銘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人於起訴狀並未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認定審理
標的及範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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