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78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洪嘉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丁武 間清償債務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武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09年9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足稽。是債務人既已死亡,本件債權人猶以之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人聲請執行,其程式於法未合,又無從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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