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由被告甲○○負擔。
被告乙○○於原告就前二項對被告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負給付之責。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被告乙○○為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二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九十二年二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結欠本金九十九萬二千七百八十三元整,依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向被告甲○○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又被告乙○○為被告甲○○之保證人,原告如對被告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時,被告乙○○自應付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帳戶資料、利率資料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於其個人消費者貸款借據第二十一條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戶資料、利率資料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給付九十九萬二千七百八十三元,及自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原告對被告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負責給付上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併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