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鹿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86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㈡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共40,125元)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