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承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承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紀承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至13所示罪刑,併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又附表編號1、4至13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三、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外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5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和其餘附表編號罪刑之總和)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2日│106年7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年度偵字第1048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9號│107年度訴字第529號│107年度易字第38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29號│107年度訴字第529號│106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判決確│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28日│││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7月28日)│107年7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617號│年度執字第4618號│年度執字第462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4日│106年12月23日│106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137號│年度偵字第3249、3316、│年度偵字第3249、3316、││││3432、4440、5016、5073│3432、4440、5016、5073││││、5939、6758、7030、│、5939、6758、7030、││││7571號│757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16號│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801、880號│801、880號││├───┼───────────┼───────────┼───────────┤││判決│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16號│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確定│││801、880號│801、880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13日│107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737號│││年度執字第5717號││││├───────────────────────┤│││編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2月28日│107年4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3249、3316、│年度偵字第3249、3316、│年度偵字第3249、3316、│││3432、4440、5016、5073│3432、4440、5016、5073│3432、4440、5016、5073│││、5939、6758、7030、│、5939、6758、7030、│、5939、6758、7030、│││7571號│7571號│757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事實審││801、880號│801、880號│801、880號││├───┼───────────┼───────────┼───────────┤││判決│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確定││801、880號│801、880號│801、880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13日│107年10月13日│107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737號││├───────────────────────────────────┤││編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9日│107年5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案號│年度偵字第3249、3316、│年度偵字第3249、3316、│年度偵字第3249、3316、│││3432、4440、5016、5073│3432、4440、5016、5073│3432、4440、5016、5073│││、5939、6758、7030、│、5939、6758、7030、│、5939、6758、7030、│││7571號│7571號│757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事實審││801、880號│801、880號│801、880號││├───┼───────────┼───────────┼───────────┤││判決│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107年度易字第742、││確定││801、880號│801、880號│801、880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13日│107年10月13日│107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737號││├───────────────────────────────────┤││編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以│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下│下││案號│年度偵字第3249、3316、│││││3432、4440、5016、5073│空│空│││、5939、6758、7030、│││││7571號│白│白│├───┬───┼───────────┤││││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2、││││事實審││801、880號││││├───┼───────────┤││││判決│107年9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2、││││確定││801、880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0月13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737號││││├───────────┤││││編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