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754號被告 周昱緯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昱緯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周昱緯,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逃亡之事實,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就全部犯罪事實已供承不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已無再予羈押必要,其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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