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代理人 蔡慶堂 相對人 周慶徽
周 廖素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5年6月28日②105年6月30日以附表①編號001②編號001、002、003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5年6月23日②135年6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周慶徽與第三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華 於105年6月23日共同向聲請人共借用5,535,000元,詎自106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281,64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分期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12月11日雲院忠非信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 惟渠 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惠來厝││3046│152│全部│周廖素蓮所有││0││││││││││1│││││││││├─┼───┼────┼───┼───┼────────┼────────┼───────┼───────────────┤│0│雲林縣│虎尾鎮│惠來厝││3048│98│全部│周慶徽所有││0││││││││││2│││││││││├─┼───┼────┼───┼───┼────────┼────────┼───────┼───────────────┤│0│雲林縣│虎尾鎮│惠來厝││3047│27│全部│周慶徽所有││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