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陳李寶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違約金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貳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