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國祺具保人何宗霖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宗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6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具保後,後經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基隆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拘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0,000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