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40號聲請人 李茂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金鑾 、 林書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內容,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
1紙之提示日記載為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10年1月25日),惟系爭本票票面記載之到期日為110年3月25日,聲請人顯無從於到期日前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故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之確切「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