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聶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 邱永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年利率百分之11之利息依據(或約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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