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代理人 黃馨慧 上列聲請人與 黃惠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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