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張錦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1│ 秦庠鈺 │張錦茂│100年8月11日│101年8月11日│1,680,000元│CH0000000│├──┼───┼───┼───────┼───────┼──────┼─────┤│2│秦庠鈺│張錦茂│100年8月25日│101年8月25日│14,400,000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