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542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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