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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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在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在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在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6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3月12日│││犯罪日期│至│108年11月13日│││107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276號等│108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402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6日│109年3月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402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75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4日│109年3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2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8年3月13日10時36分採││犯罪日期│107年10月27日│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8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新竹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8461號│撤緩毒偵字第24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97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1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97號│109年度竹簡字第244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3日│109年5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