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詹清壽 被告 游佩鈴
李香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又禎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