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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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簡豐錡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