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宥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宥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宥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6日16時│108年8月22日18時│108年12月3日14時│││15分採尿時起回溯│許│許│││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83號│毒偵字第1567號等│毒偵字第97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事實審││635號│526號│426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23日│109年5月2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判決││635號│526號│426號││├────┼────────┼────────┼────────┤││判決│109年8月3日│109年8月10日│109年9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97號│執字第4057號│執字第4684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尚未執行)│└────────┴────────┴────────┴────────┘┌────────┬────────┬────────┬────────┐│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7日15時│108年10月24日6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54號等│毒偵字第1954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事實審││643號│643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簡字第│││判決││643號│643號│││├────┼────────┼────────┼────────┤││判決│109年10月5日│109年10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46號││││(尚未執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